







憲法大綱:光緒34年
19信條:宣統3年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元年(仿美國總統制、21條)
臨時約法:3年3月(內閣制、三權分立、領土列舉)
天壇憲法:2年10月(內閣制、總統國會選、)
袁式約法(中華民國約法):3年5月(4年12月改 帝制)
曹錕憲草:12年10月(賄選)

國民政府組織法:14年(根本組織法之鼻祖、委員制)
訓政時期約法:20年6月(以黨治國)
55憲草:
政治協商會議:35年1月(12項憲草修正原則)
制憲過程:

37年5月10日~80年5月


一般歸化: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
特殊歸化: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3年,並因婚姻、出生、收養








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檢察官羈押權、軍事審判法

1人身自由
2居住遷徙自由
3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講學、學術研究及發表)、著作、出版
4祕密通訊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室外遊行—預防制、室內集會—追懲制


總統府、行政、司法、考試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

經濟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n 行政上:請願、訴願(30日內提出、機關3個月處理得延一次2個月)
n 司法上:民事、刑事、行政(決定書)、選舉訴訟(判決書)
行政訴訟:一審言詞辯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20日內→)、二審書面,
選舉訴訟:二級二審,普通法院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
上訴:民事20日,刑事10日,訴願2個月或提起後3個月、延長逾2個月不決定;選舉:當選公告15日內,選舉人發覺違法,於名單公告後7日內
行政訴訟:一審言詞辯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20日內→)、二審書面,
選舉訴訟:二級二審,普通法院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
上訴:民事20日,刑事10日,訴願2個月或提起後3個月、延長逾2個月不決定;選舉:當選公告15日內,選舉人發覺違法,於名單公告後7日內
n 教育上:6-12 year old ,57年強迫入學條例 6-15 year old

n 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n 治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

除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懲戒原因: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對象:廣意公務人員。
懲戒機關:司法院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重種類: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六種
對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2種。

協議先行主義、一事不再理原則。知後2年內、發生5年內行使,以民法補充



人民與國家之消極關係而產生之權利:自由權



3個月內 國大 2/3出席,3/4複決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政黨提名:省以上選舉得票數5%
公民連署:100萬元,45日內取得中央民代選舉人1.5%之連署
採相對多數制,只一組參選:得票數20%以上








(增)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行政方面:1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權2宣布戒嚴3發布緊急命令4國家安全重大方針5任免官吏6授與榮典
法令方面:1公布法令權核可2行政院之移請覆議案。
司法方面:1大赦2特赦3減刑4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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