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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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99.06.08 ~ 06.17 |
二、 | 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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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 |
(二) | 學歷: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三) | 兵役: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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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暫定名額: 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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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職組 | 職系 | 科別 | 名額 |
三等考試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調查工作組
(英文、西班牙文、法文) | 40 |
法律實務組 | 10 |
財經實務組 | 6 |
化學鑑識組 | 1 |
醫學鑑識組 | 1 |
電子科學組 | 3 |
資訊科學組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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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應試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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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考試日期:99.09.11 ~ 09.12 |
| 僅設北部(臺北)考區。 |
二、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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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同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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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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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試:體能測驗 |
| 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
調查工作組、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之男性應考人為6分3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7分鐘以內;
化學鑑識組、醫學鑑識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之男性應考人為6分3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7分10秒以內。
本項考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口試。 |
(四) | 第三試:個別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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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總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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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
(二) |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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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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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訓練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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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將委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一年;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除服兵役、進修碩士、進修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規定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訓練成績及格者經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法務部調查局任用。 |
(二) | 保留受訓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補訓申請。 |
(三) | 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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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備註 |
| 本考試錄取人員,經過一年之訓練及格後,一律派赴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從事反制敵諜滲透、檢肅貪瀆、防制重大經濟與洗錢犯罪以及緝毒等國家調查員的工作,無分性別,必須服從命令,隨時待命執行調查蒐證、跟監、守候及逮捕等具危險與耗費體能之任務。因此,錄取人員須具備良好之體能及汽車、(重型)機車之駕駛技能,始能順利通過嚴格之訓練課程與勝任往後之外勤調查工作,請應考人於報考前,慎重考慮,及早準備。 |
三、 | <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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