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憲法始於:美國
人民基本權利義務,最早明定於憲法—德國威瑪憲法(國賠)
憲法 法源:成文法、習慣法、條理
三權憲法:法國 孟德斯鳩
國民主權概念:自然法思想與契約論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命令:規則、規程、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欽定憲法
憲法大綱:光緒34年
19信條:宣統3年
憲法大綱:光緒34年
19信條:宣統3年
民初制憲: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元年(仿美國總統制、21條)
臨時約法:3年3月(內閣制、三權分立、領土列舉)
天壇憲法:2年10月(內閣制、總統國會選、)
袁式約法(中華民國約法):3年5月(4年12月改 帝制)
曹錕憲草:12年10月(賄選)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元年(仿美國總統制、21條)
臨時約法:3年3月(內閣制、三權分立、領土列舉)
天壇憲法:2年10月(內閣制、總統國會選、)
袁式約法(中華民國約法):3年5月(4年12月改 帝制)
曹錕憲草:12年10月(賄選)
國民政府制憲:
國民政府組織法:14年(根本組織法之鼻祖、委員制)
訓政時期約法:20年6月(以黨治國)
55憲草:25年5月5日 (8章147條)(領土:列舉)
政治協商會議:35年1月(12項憲草修正原則)
制憲過程:
35年11月15日 :制憲國民大會
35年12月25日 :憲法通過
36年1月1日 :憲法頒布
36年12月25日 :正式施行(14章175條增11條)(前言66字)
國民政府組織法:14年(根本組織法之鼻祖、委員制)
訓政時期約法:20年6月(以黨治國)
55憲草:
政治協商會議:35年1月(12項憲草修正原則)
制憲過程: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37年5月10日~80年5月
37年5月10日~80年5月
國籍:屬人為原則、屬地為輔
取得國籍:
一般歸化: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
特殊歸化: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3年,並因婚姻、出生、收養
一般歸化: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
特殊歸化: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3年,並因婚姻、出生、收養
歸化未滿10年不得任公職,回復國籍 3年。
國籍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18年2月5日
領海:12海浬 ,經濟海域200海浬
人民基本權利義務—折衷主義
我國憲最早:「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婦女政治地位」
罪刑法定主義淵源:法國人權宣言
提審制度:英國 人身保護狀,於1215年大憲章(課稅須依據法律)
違背人身自由被宣告違憲:
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檢察官羈押權、軍事審判法
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檢察官羈押權、軍事審判法
自由權:
1人身自由
2居住遷徙自由
3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講學、學術研究及發表)、著作、出版
4祕密通訊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室外遊行—預防制、室內集會—追懲制
1人身自由
2居住遷徙自由
3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講學、學術研究及發表)、著作、出版
4祕密通訊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室外遊行—預防制、室內集會—追懲制
出版:預防制。媒体:設立採許可制、出版品採追懲制,教育出版採檢查制
集會遊行地點限制:
總統府、行政、司法、考試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
總統府、行政、司法、考試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
受益權:
經濟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經濟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n 行政上:請願、訴願(30日內提出、機關3個月處理得延一次2個月)
n 司法上:民事、刑事、行政(決定書)、選舉訴訟(判決書)
行政訴訟:一審言詞辯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20日內→)、二審書面,
選舉訴訟:二級二審,普通法院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
上訴:民事20日,刑事10日,訴願2個月或提起後3個月、延長逾2個月不決定;選舉:當選公告15日內,選舉人發覺違法,於名單公告後7日內
行政訴訟:一審言詞辯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20日內→)、二審書面,
選舉訴訟:二級二審,普通法院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
上訴:民事20日,刑事10日,訴願2個月或提起後3個月、延長逾2個月不決定;選舉:當選公告15日內,選舉人發覺違法,於名單公告後7日內
n 教育上:6-12 year old ,57年強迫入學條例 6-15 year old
參政權
n 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n 治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
人民自由權利:憲法保障主義為原則,憲法23條採法律保障為例外
除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除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務人員之法律責任:懲戒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懲戒原因: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對象:廣意公務人員。
懲戒機關:司法院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重種類: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六種
對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2種。
懲戒原因: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對象:廣意公務人員。
懲戒機關:司法院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重種類: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六種
對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2種。
國賠法:70年07月01日 正式實施。(69年07月01日 公布)
協議先行主義、一事不再理原則。知後2年內、發生5年內行使,以民法補充
協議先行主義、一事不再理原則。知後2年內、發生5年內行使,以民法補充
非營利性結社採:預防制及許可制
人民義務採:例禦性質
人民與國家之積極關係而產生之權利:受益權
人民與國家之消極關係而產生之權利:自由權
人民與國家之消極關係而產生之權利:自由權
憲法對人民之財產採:絕對保障 方式
國大:300人採比例代表制(1/3以上出席始能開議)
修憲:立院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
3個月內 國大 2/3出席,3/4複決
3個月內 國大 2/3出席,3/4複決
(新)罷免總統:立委1/4提議、2/3同意、選舉人1/2投票、1/2同意
(新)彈劾總統:立委1/2提議、2/3決議(無記名投票 )、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總統直選:85年第9任
總統候選人:40歲,設籍15年連續居住4個月
政黨提名:省以上選舉得票數5%
公民連署:100萬元,45日內取得中央民代選舉人1.5%之連署
採相對多數制,只一組參選:得票數20%以上
政黨提名:省以上選舉得票數5%
公民連署:100萬元,45日內取得中央民代選舉人1.5%之連署
採相對多數制,只一組參選:得票數20%以上
總統 未滿1年不得罷免,未通過不得再提
副總統於缺位:3個月內提立院補選,當選後20日內就職
資政:有給職不超過15人,無給職不超過15人
國策顧問:有給職不超過30人,無給職不超過60人
戰略顧問:15人
總統府其他隸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管理委員會
戒嚴:國家正處於戰爭、內亂或其他叛亂事變,局勢緊急而治安秩序混亂
緊急命令:(憲)國家遇有天然災周、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
(增)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增)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立法院臨時會:1總統之諮請 2.立委1/4以上請求
緊急命令:10日內送立法院追認。(休會:3日自行集會,7日內追認
國安會議:總統、副總統、府祕書長、行政院長副院長、內政、國防、外交、財政、經濟部長、陸委會主委、參謀總長、國安會議祕書長、國安局長
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不任投票:內閣制國家(始創於英國)
覆議:總統制國家
總統屆滿前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總統職權:元首方面:1統帥權2五院爭執調合權3諮請立院臨時會
行政方面:1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權2宣布戒嚴3發布緊急命令4國家安全重大方針5任免官吏6授與榮典
法令方面:1公布法令權核可2行政院之移請覆議案。
司法方面:1大赦2特赦3減刑4復權
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權:1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2提立院決議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三分之二之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憲法是人權的保障書。最早的人權法典是:(英國的大憲章)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規定,應具上將資格之職位為何?(戰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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