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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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99.01.11 ~ 01.14 |
| 一律以網路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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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簡章發售日期:97.12.29 ~ 98.01.09 |
| 購買地點: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03-3284598),每份工本費新台幣50元。 |
(二) | 函購方式:請在郵寄信封左上角註明「購買警佐班第28期第3類招生簡章」,每份工本費新台幣50元(請至郵局購小額匯票,兌款局:桃園郵局、受款人:中央警察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及附大型回郵信封1個貼足郵資,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33334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56號『中央警察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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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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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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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職務經合格實授者。 |
2. | 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職務、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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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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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前款各目職務合計滿3年。但曾任警員、隊員、偵查員(二)年資不予併計。 |
2. | 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10年始准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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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
(四) | 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
(五) | 考績:最近2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
(六) | 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處分。 |
(七) | 體格:符合中央警察大學體格檢查標準。 |
(八) | 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 |
(九) | 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
(十) | 其他規定:相關應考資格及規定依警佐班第30期第1類遴選簡則及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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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招生名額:50名(不含保送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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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應試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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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考試日期:99.03.06 ~ 03.07 |
二、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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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文(公文及作文)國文科成績分數加25%計算。 |
(二) | 憲法 |
(三) | 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四)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五) | 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
| 命題方式: 國文科採申論題,其餘4科採申論題、測驗題合併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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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總成績計算: |
| 筆試成績占50%,現職(含同序列以上職務)資績計分占50%。績分之計算以算至97年11月30日止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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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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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訓練期程: |
| 4個月(暫定99年4月19日報到)。 |
二、 | 結業任用: |
|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以巡官同序列職務任用。如原服務機關無巡官同序列職缺或經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補但缺額不足時,依結業學員結業總成績先後,並參考志願地區依序分發其他警察機關;如放棄分發時,仍返原服務機關服務,遇缺按陞職積分順序陞補。 |
三、 | 公告本校99年警佐班第30期第1類招生考試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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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
來源:中央警察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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