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筆記重點]犯罪學綜合筆記

[科目名稱]:犯罪學
[考試類別]:專業科目
[考試等別]:司法
[檔案格式]:doc
[文章頁數]:100頁
[資料年份]:94年
[檔案大小]: 542KB
[其         它]:  犯罪學綜合筆記.doc

[載  點]: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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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與被害者學的分立與整合
壹、犯罪學的源起與發展
一、    犯罪學的源起:犯罪學(criminology)一詞於1885年為義大利法學家蓋洛法羅首用,其後描述有關於犯罪現象的科學研究都統稱在犯罪學的範疇。並將犯罪學定義為「對人類社會中所產生殘暴、傷害或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研究,並累積成具系統性與組織性的知識,以形成有效預防與處理對策的一門學科」。所以,犯罪學的任務乃在探討社會秩序的產生、維持、變化、安排與後果的科學研究。
二、    但人類社會實質從事犯罪學研究自遠古時期即具雛型,而真正具有系統系的解釋應推18世紀中葉歐洲啟蒙運動所啟發的理性說或稱自由意志說,也就是後來盛行於19世紀時期所稱的古典學派(1764年貝加利亞;1789年邊沁)。其對犯罪學發展的最大貢獻乃奠定一套易於處理的刑事司法程序,並影響至今。
三、    其後繼之科學實證主義的興起,使得實證學派觀點得以在20世紀得以綻放犯罪學研究的光芒,並主導當時的刑事政策走向教化矯正主義。其中包括在生物學(1876年龍布羅梭出版犯罪人一書)、心理學(英國醫生茅斯利的心神喪失及維也納醫生佛洛伊德心裡分析論)、社會學(19世紀末的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醫學、經濟學等方面的科學研究。
四、    復以實證學派在抗制犯罪上的無功,當代古典學派興起,傳統古典學派中有關「理性選擇」觀點又獲重視,復加以綜合以往在偏差社會學、環境犯罪學、經濟學以及認知心理學等在犯罪行為的研究成果,使當代犯罪學研究產生多元整合的氣象,亦即拋棄以往古典學派趨重於犯罪行為的研究觀點;也不偏採實證學派趨重於犯罪人的研究取向,轉而以具組織性的觀點將犯罪人、被害人、情境因素、機會因素以及時空因素加以整合探討,而成為現今研究犯罪學的主流觀點。
五、    犯罪學研究主體乃在於犯罪行為與犯罪人,偏重於犯罪成因中有關於加害人部分的研究。

貳、被害者學的源起與發展
一、    被害者學的源起:1947年以色列律師門德爾遜首創「被害者學」一詞,並從事有關犯罪加害者與被害者互動的關係,並在一項有關強姦犯罪的研究中,將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責任輕重區分為六種類型。自此開啟人們對被害者學的重視。
二、    被害者學是否成立為一獨立學科:
(一)      贊成:門德爾遜、宮澤浩一被害者學是研究犯罪者相對之一方, 故與犯罪學不同。若將被害者學納入犯罪學領域則無法貼近問題核心。
(二)      反對:亨悌(德國)、艾連伯格→被害者學若為獨立的學科,將妨害研究犯罪行為的統合性;且被害者的過失部份將被探討,無疑給予犯罪者卸責的依據,此將導致刑罰制度的鬆弛。
三、    被害者學在研究初始,乃以被害者個體特質出發,將被害者容易呈現受害的缺陷以生物學、心理學及社會學的觀點加以闡釋,一方面對個體特質上的缺陷提出預防對策;另方面則藉此曉喻社會免於被害。直至研究後期,逐漸滲入空間、時間、環境設計等因素的研究變項後,擴展被害者學的研究範疇乃至於人、事、物等領域。如1970年紐曼的「防衛空間」、1971年傑佛利的「透過環境設計以預防犯罪」、直至1997年克拉克提出「情境犯罪預防」等,都使犯罪學研究逐漸重視被害者的角色。
四、    被害者學的研究重點主要擺置在被害者在犯罪事件中的特質、與加害者的互動關係、其與社會及刑事司法體系的關係等。但被害者學歷經多年的研究,卻受限於無法建立其理論體系,以及受到犯罪學近年來整合研究的影響,逐漸的與犯罪學研究相結合。如1979CohenFelson所提出的「日常活動理論」、以及當代古典學派興起的「理性選擇」觀點等,此二理論都在其解釋犯罪的架構上呈現兩者組織整合的取向。
五、    被害者學的理論建構
                                    生活方式暴露
                  1.犯罪機會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
                                    被害事件   犯罪頻發點
被害者學理論體系                               被害結構選擇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

                                           被害者引發論
2.被害者與犯罪者互動
                                           情境處理論


近年來以被害者為中心的犯罪學或被害者學理論,形成兩個主要的理論體系:
一、    以「機率」為基本觀念,從加害人的機會和犯罪意圖的角度,去了解被害事件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分布,亦即被害者或潛在被害者提供什麼樣的機會予犯罪人。稱之為「犯罪機會理論」
  ()辛得朗、蓋佛森、加洛法羅等之「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從事被害調查研究中發現,男性、年輕者、少數民族者,會比其他族群或團體遭遇較高的被害風險。因此,辛得朗等人乃是從社會以及人口統計學上的特徵分析與犯罪被害的關係,終而取得「犯罪被害與人們所從事的日常活動與生活方式有關」的結論。他們提出八項假設命題以說明「人口變項」、「生活方式」與犯罪被害之間的關聯性。因而可以說,人們的生活方式建構了被害的機會。
  ()柯恩和費爾森之「日常活動理論」--再加上Sparks的重複被害因素(鼓動、煽動、弱點、機會、促進、合作、吸引、免罰)
        研究自1960年以來犯罪率不因所應改善之社會結構已改善而降低,因而轉向將研究焦點放置在犯罪風險以及人們的生活方式上。其中社會結構的改變促使人們被害機會增加,諸如:婦女走出家庭工作、離婚率增加、晚婚、外出旅行、民生消費品變得精巧易於攜帶等等,諸如此類提供犯罪的機會增加,促使犯罪率的增加。
  ()被害事件與機會
        有些學者擴展了機會理論的範圍,將生活方式中一些會增加被害風險的因素納入研究模式當中,使得接觸高犯罪風險因素者有較高的被害機會。
1.  犯罪頻發地點(hot spots):雪爾曼等人認為,在社會上有某些熱點(hot spots)所產生的犯罪事件會不成比例的發生,亦即在地點的因素上,此一熱點的犯罪率比其他地點的犯罪率高。此一發現說明對犯罪的研究不僅要重視「人群的日常活動特性」,也須重視「地點的日常活動特性上」。
2.  被害結構選擇論:麥希和梅耶對機會理論的研究上,除認同「監控者」與「引人注目的標的物」外,也認為「犯罪的接近性」--被害標的與加害者在物理上的距離,與犯罪事件的發生有關;「對犯罪的暴露性」--亦即被害的人或物所呈現出的可見性與易接近性,也與犯罪事件的發生有關。因而統整前述有關「監控者」、「標的物的吸引力」、「對犯罪的接近性」、「對犯罪的暴露性」等四項為被害結構選擇論。前述「接近」與「暴露」係屬結構因素;「監控」與「目標的吸引」係屬選擇的構成因素。
3.  理性選擇理論:從犯罪者的角度觀察犯罪行為的發生,但不強調犯罪者的犯罪動機,而強調犯罪者之所以決定犯罪,乃因其相信能從犯罪行為當中獲取利益。此其中的「決定」包括對時間、空間與對象的選擇,因此,理性選擇理論乃在於探討加害人如何去創造或開拓犯罪的機會。
二、    以「被害人和犯罪者互動」為關心焦點的理論,亦即從社會交換的觀點,來探討犯罪行為,藉此了解雙方在何種互動關係下產生犯罪行為。
  ()被害者引發論(最早研究犯罪事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互動的研究)
        此一觀點乃源起渥夫剛的「費城殺人者」的研究結果,其認為:「謀殺案中沒有絕對無辜的被害者,也無絕對有加害者」。此一觀點經擴充解釋其他類型的犯罪,卻引起極大的爭議。如美國學者阿米爾研究強姦案件中發現有五分之一的個案是在半推半就中進行「強姦」行為,因此在此一情況下的受害婦女乃是引發「強姦」犯罪的角色,而應該被加以譴責。
        「被害引發」觀點的啟示:1.在互動的觀點下,誰是加害人?誰是被害人?難以分辨。而對其批判:1.殺人犯罪與強姦犯罪在本質上不同。2.在道德層面與解釋層面混淆。
  ()情境處理論(situated transaction)
        洛肯比爾所持的情境處理論認為,犯罪事件不是單方面加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因素,因為犯罪事件的發生充滿動態因素,因此洛肯比爾以兩造當事人對犯罪情境的處理過程,去說明犯罪事件的發生。其要點有二:1.洛氏的觀點與生活方式暴露理論的觀點相同,認為加害人與被害人同屬在同一個社會以及人口統計學特徵的比例相當高。2.犯罪事件是兩造當事人在處理情境的過程中所產生,如殺人事件。
        高夫曼也認為,人們的互動常依據一些既定的印象與場景,以處理自己的角色扮演。而這些既定的印象與場景通常來自於個體在與外界的互動中所建構。而犯罪事件發生與否就決定在於兩造處理情境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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