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期間:99.03.23至04.01報名。
考試日期:99.06.26至06.28考試。
招考名額:預估572人。
起薪3.2萬以上,具公務人員資格,享公務人員福利
資位別 | 應考資格 |
佐級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
員級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者。 |
高員三級 | 三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或經業務員、技術員考試相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佔訓練職缺,由 交通部分發任用。 |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其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3年,始得轉 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資格之日 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 (構)任職。 |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 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年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年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年限不得逾五年。 |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 |||||||||||||||||||||
業別 | 體格檢查標準 | ||||||||||||||||||||
鐵路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二、聽力:
三、血壓:
四、體格指標: (已於96年12月27日由考選部決議刪除)
五、握力:
六、辨色力:色盲。 七、四肢:機能不健全者。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九、患有精神病者。 十、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正確考情依主辦單位公告為主
鐵路特考預定應試科目表
以下科目為本班目前最新掌握內容。若考選部有任何調整,本班將立即通知學員
類科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業務 類 | 運輸營業組 | 高員級 | 1.國文 | 1. 企業管理 3. 民法 4. 鐵路法 5. 經濟學 6.行政法 |
員級 | 1. 企業管理概要 3. 民法概要 4. 鐵路法概要 | |||
佐級 | 1.國文 (全選擇題,內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1. 企業管理大意 | ||
技術 類 | 機檢工程 | 佐級 | 1.國文 (全選擇題,內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1.內燃機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3.機械原理大意 |
電力工程 | 佐級 | 1.電子學大意 2.電工機械大意 3.基本電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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