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別]:專業科目
[考試等別]:高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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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選擇題考點
1.組織 | ||
機關 | 法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5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單位 | 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 §159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行政法二
行政法時間整理
行政程序法 | |||
§11 | 移轉管轄 | 3日 |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
§14 | 管轄決定 | 10日 |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
§51 | 未規定申請期間 | 2個月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
§55 | 聽證預留 | 相當期間 |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
§81 | 公示送達-境內 | 20日 |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
公示送達-境外 | 60日 | ||
§98 | 教示錯誤 | 1年 |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121 | 補償請求-告知 | 2年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補償請求-處分撤銷 | 5年 | ||
§131 | 公法請求權 | 5年 |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145 | 行政契約補償 | 1年 |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
行政法考點一
1.組織 | ||
機關 | 法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5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單位 | 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 §159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一編、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壹、行政與行政法
一、行政之概念與種類
(一)行政之概念
1、反面定義(扣除說):係指立於法律之下,除私法及監察以外之國家作用。
a. 對法治國家而言,行政或立法都是受法律所拘束。
b. 考試於此定義下包含於行政之內。
2、正面定義:行政係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主動並以未來為取向,以具體措施規律個別事件,具有形成社會生活之作用的國家行為。
a. 國家存在的目的→追求公共利益,無私益的概念。
b. 行政與司法的區別→前者積極主動,以未來為取向。後者消極被動,不告不理。
行政與司法的區別→以具體措施規律個別事件
※例外:行政命令→基於法律授權,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補充某些構成要件的不足。Ex:懲治走私條例
c. 形成社會生活→透過行政管制,可管制社會發展。Ex:山坡地管制條例、交通處罰規定。
3、無法定義:行政的事項會隨科技發展而產生不同狀況。Ex:網際網路
(二)行政之種類
1、以行政運作主體區分
(1)直接行政→國家之行政事務由國家所設置之機關負責執行。
(2)間接行政→國家之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執行。或委託公權力主體以外之私人或團體處理者。即委託行使公權力。
Ex:國家的某些稅收委由地方政府的稅捐稽徵處徵收;陸委會授權於海基會處理大陸事務(文書驗證、遣返);廢氣、排氣量檢測;私校授予畢業證書
2、以適用法規之性質區分
(1)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公權力】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因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故需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包括實體與程序)。如:行政處分、行政命令、行政契約。
實體: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程序:行政程序法(§95)
※行使公權力會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故不只要在實體上需有法律依據,程序上亦得設一定控管方式,以確保國家依法行政及國家公權力合法行使。
事後救濟: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概念區別:單純高權行政→適用公法規定,但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拘束力,或許會產生一些類似民法、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根本不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
Ex: 提供政府資訊→非行政處分、非行政命令,也非行政契約
闢建道路→事實行為
機關內部行為等(給付行政或行政上之事實行為)。
※公權力行政雖適用公法,發生公法上的效果,但也有可能發生司法上的效果。
如:因發明而要申請專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受准許時,為授益處分。給予專利權,為私法財產權,故具私法效果。
(2)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行使其統治權,而是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之下行為。
A、行政輔助行為→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獲得日常行政活動所需的物質或人力。Ex: 購置辦公器具、發包清潔工作、保全。
B、行政營利行為(以行政機關或公司的面貌出現)→國家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主要目的在增進國庫收入並執行國家政策。
Ex: 公立銀行、銷售菸酒等。
C、行政私法行為→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直接履行行政任務(仍受基本權利之拘束,釋字457)。Ex: 水、電、瓦斯、通訊及大眾運輸等基本的生存照顧,通常出現於給付行政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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