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99.03.23 ~ 04.01


壹、報名資訊
 
一、報名日期:99.03.23 ~ 04.01
二、報名資格:
 
(一)應考年齡:
 二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二)學歷:
 
1.二等考試: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2.三等考試: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
3.四等考試:(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體格檢查:參考簡章
三、錄取名額:
 
等別類組別暫定需用名額
小計合計總計
二等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231278
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分析組1
三等行政警察人員135457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29
刑事警察人員38
公共安全人員36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36
消防警察人員40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28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32
刑事鑑識人員35
國境警察人員22
水上警察人員18
警察法制人員8
四等行政警察人員500818
消防警察人員278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20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20
錄取人員擬分配情形一、二等考試:分配至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二、三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及警察法制人員,分配至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
水上警察人員分配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三、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分配至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
附註一、以上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應試資訊
 
一、考試日期:99.06.26 ~ 06.28
二、考試科目:
 
(一)二等考試: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普通科目 2: 憲法與英文
 
類科科目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專業科目 1: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專業科目 2: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件處理)
專業科目 3: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專業科目 4: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分析組
專業科目 1: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 Mining】)
專業科目 2:計算機數學(包括離散數學、機率與統計)
專業科目 3: 數位訊號處理(DSP)
專業科目 4:計算機概論(包括計算機結構、資料結構、程式設計)
(二)三等考試: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普通科目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類科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專業科目 1:※保安警察學警察勤務與家戶訪查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犯罪偵查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警察學
推廌套書:99年警察特考《行政警察人員(三等)》全套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英文)組
專業科目 1:外事警察法規與國際公法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 外國文(英文)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外語口試(英文)
刑事警察人員專業科目 1:刑事鑑識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 ※犯罪偵查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現場與證物處理
公共安全人員專業科目 1:情報學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犯罪偵查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警察學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專業科目 1:犯罪學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 ※犯罪偵查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 ※警察學
消防警察人員專業科目 1:火災學
專業科目 2:消防安全設備
專業科目 3: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專業科目 4:消防法規
專業科目 5:消防化學(包括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專業科目 1:交通統計與分析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交通工程與交通管制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交通警察學(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偵查學)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專業科目 1:數位鑑識
專業科目 2:資訊管理
專業科目 3:電腦犯罪偵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警察學
刑事鑑識人員專業科目 1:刑事鑑識 
專業科目 2:刑事化學
專業科目 3:※犯罪偵查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現場與證物處理
國境警察人員專業科目 1:國際公法與跨境犯罪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國境警察法規(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警察學
警察法制人員專業科目 1:國際海洋法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 犯罪偵
專業科目 4:※海巡法規
專業科目 5:※水上警察
國境警察人員專業科目 1: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專業科目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科目 3:刑事案件偵查與移送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
專業科目 5:行政法
(三)四等考試: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普通科目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類科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專業科目 1:※警察勤務概要與家戶訪查概要
專業科目 2: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專業科目 3:※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
專業科目 4:※警察法規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專業科目 1: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專業科目 2: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專業科目 3:消防勤務概要
專業科目 4:消防法規概要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全套
消防警察人員(四等)
全套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題庫版】全套
消防警察人員(四等)
【題庫版】全套
99年行政警察人員四等全套99年消防警察人員四等套書99年行政警察人員四等套書【題庫版】全套99年消防警察人員四等套書【題庫版】全套
備註科目上端有「※」符號之科目,為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科目係申論式與測驗式兼採之混合試題,其中「作文」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2小時。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參、相關資訊
 
一、分發訓練: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期程,為教育訓練11個月,實務訓練1個月,合計為12個月。另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津貼之發放標準:98年警察特考二等考試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26,610元)、三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23,700元)、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17,890元)。
(三)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行政警察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五)適用本項考試規則第9條第1款但書之原住民錄取人員,考試及格後須先在原住民地區連續服務滿3年,始得轉調非原住民地區警察機關任職。
二、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


2010/03/19
來源:考選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Share/Save/Bookmark Subscribe

Blog Arch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