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名稱]:郵局考試相關重點
[考試類別]:專業科目
[考試等別]:其它公職考試
[檔案格式]:doc
[文章頁數]:詳看內用
[資料年份]:不詳
[檔案大小]:228KB、136KB、88KB
[其 它]:郵件處理規則 郵政法重點整理 郵政儲金匯兌法
[說 明]:
郵政法重點整理-前兩頁
郵政法
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政立法的目的
a、健全郵政發展。
b、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c、增進公共利益。
重點 2:郵政法之主管機關
(1)郵政法之主管機關:交通部。
(2)郵政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重點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性質
(1)中華郵政公司設立之法源依據:郵政法第 3 條。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國營。
(3)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中華郵政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重點 4:郵政法用詞之意義
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政立法的目的
a、健全郵政發展。
b、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c、增進公共利益。
重點 2:郵政法之主管機關
(1)郵政法之主管機關:交通部。
(2)郵政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重點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性質
(1)中華郵政公司設立之法源依據:郵政法第 3 條。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國營。
(3)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中華郵政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重點 4:郵政法用詞之意義
用詞 | 定義 |
郵局 | 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
郵政服務人員 | 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
郵件 | 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
郵政資產 | 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
郵政公用物 | 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
郵票 | 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特製郵簡 | 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
郵政認知證 | 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
國際回信郵票券 | 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 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已付訖之符誌。 |
重點 5:郵件與函件之區別
依郵政法第 4 條第 4 款之規定:
(1)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2)函件: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2 條之規定,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3)兩者之區別:在於郵件包括包裹,範圍較廣,而函件則係指除「包裹以外」之郵件,範圍較小。
重點 6: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範圍
中華郵政公司依郵政法第 5 條之規定,得經營下列業務:
(1)遞送郵件。
(2)儲金。
(3)匯兌。
(4)簡易人壽保險。
(5)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6)郵政資產之營運。
(7)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 1 款至第 6 款相關業務。
郵件處理規則-前兩頁
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件處理規則之法源
a、郵政法第 48 條。
b、擬訂機關:交通部。
c、核定機關:行政院。
重點 2:郵件之意義
(1)郵件之意義: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2)函件的意義:前述郵件的意義中,除包裹以外,統稱「函件」。
(3)歸納言之,郵件可分為二大類,即:函件、包裹。
重點 3:交寄郵件內容之證明
郵局對於郵件內容證明的範圍:
(1)只以「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為限。
(2)其他郵件,郵局則一律不給予「內容證明」。
第二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重點 1:信函
(1)意義: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2)通信性質:寄件人之文件具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之功能」者均屬之。
※註:得書寫通信之郵件:
a、信函 (本條文第 1 項) 。
b、明信片 (規則第 5 條) 。
c、特製郵簡 (規則第 7 條) 。
重點 2:明信片
一、意義: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謂之。
二、紙質: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三、一般人印製 (自製) 明信片之限制:
(1)積極限制:
a、單一長方形紙片,不加封套。
b、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c、不論是橫式或直式,紙質、規格 (尺寸) 須合乎規定。
(2)消極限制: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四、明信片須依「信函」交付郵資之情形:
(1)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
(2)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缺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 (均應裝入封套內交寄) 。
(3)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乎特製郵簡之規定 (即:其得案特製郵簡交寄) 者外,按「信函」交寄。
重點 3:特製郵簡
一、意義:
a、係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b、係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
c、封面印有郵資符誌。
d、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
e、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f、免另加封套。 (郵政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
※提醒注意
「郵政儲金匯兌法」內之業務主管機關仍為「財政部」 (各條文皆是) ,實際上,其「業務已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金管會』) 監督管理」 (仍未修法) ,故若題目出現時,亦請以「金管會」作解。
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立法目的
a、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
b、配合國家政策。
c、增進民眾便利。
d、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
重點 2: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主管及監督機關
(1)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辦理機構:中華郵政公司。
(2)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主管機關:交通部。
(3)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監督機關:財政部。
(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之許可機關:中央銀行。
重點 3:郵政儲金及匯兌之種類
(1)郵政儲金:計有三種。
a、存簿儲金:指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
b、定期儲金:指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儲金。
c、劃撥儲金:指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撥款、轉帳及申請領用劃撥支票,並得接受他人之存款之儲金。
(2)郵政匯兌:計有三種。
a、國內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b、國際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轉付與國外受款人,及接受通匯國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c、郵政禮券: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無記名有價證券。
重點 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重點 5:確認身分之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得請他人出示必要之證明之情況,依郵政法第 25 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6 條之規定: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為確認取款人之真偽。
重點 6:會計帳務之獨立處理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註:除「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外,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亦有此規定 (簡易壽險法第 28 條) 。】
重點 7:免稅規定
(1)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免稅之期間限制: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稅一切稅捐。 (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開始,必須繳納稅捐)
(2)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於免稅期間,免稅之範圍:
a、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b、儲金匯兌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
c、儲金匯兌業務使用之業務單據。
※法規概念補充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及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稅一切稅捐,共有三種:
a、遞送郵件業務。 (郵政法第 9 條)
b、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8 條)
c、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簡易壽險法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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