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司法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99.05.11 ~ 05.20


壹、報名資訊
一、報名日期:99.05.11 ~ 05.20
(一)採網路報名者: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 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 ,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 網址 直接進行報名,並自行下載列印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二)採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函購時間:99年5月7日起至99年5月14日
2.現購時間:99年5月11日起至99年5月20日
(三)無論採用網路報名或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均須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二、報名資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資格不得據以報考三等考試,仍應以大專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請參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五)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請參考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
三、錄取人數:226人
職組職系類科名額
審檢審檢司法官145
法務行政司法行政公證人3
司法行政觀護人5
行政執行官4
法院書記官10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7
財經實務組4
電子資訊組2
營繕工程組5
矯正監獄官25
刑事鑑識法醫公職法醫師2
鑑識人員4
貳、應試資訊
一、考試日期:99.08.14 ~ 08.16
 考試地點:本項考試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
二、筆試科目:
職組職系類科應考科目
審檢審檢司法官◎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民法
四、刑法
五、刑事訴訟法
六、民事訴訟法
七、商事法
八、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九、行政法 
<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條文>
法務行政司法行政公證人※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民法
四、民事訴訟法
五、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六、商事法
七、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八、英文
司法行政觀護人※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社會工作概論
五、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六、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七、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八、諮商與輔導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八、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財經事務組※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民法刑法
四、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五、中級會計學
六、銀行實務
七、稅務法規
八、審計學
法院書記官※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強制執行法
八、行政法法院組織法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行政法
四、刑法
五、智慧財產權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犯罪學
八、英文
財經實務組※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刑法刑事訴訟法
四、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五、中級會計學
六、銀行實務
七、稅務法規
八、審計學
電子資訊組※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刑法刑事訴訟法
四、系統分析
五、資料結構
六、計算機網路
七、電子學與電路學
八、程式語言
營繕工程組※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刑法刑事訴訟法
四、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五、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六、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七、營建法規
八、政府採購法
矯正監獄官※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監獄行刑法
四、刑法
五、心理測驗
六、監獄學
七、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八、諮商與輔導
刑事鑑識法醫公職法醫師※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四、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五、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一、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三、法醫生物學
四、法醫學
五、法醫毒物學
六、生物化學
七、儀器分析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2 小時。
2. 司法官、公設辯護人: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70%;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30%,考試時間2小時。
3.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 1 小時。
4.「※」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三、第二試口試:
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司法官、司法事務官各組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
(一)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 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 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參、相關資訊
請參考『考選部-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
<99年第二次司法特考應考須知>


2010/05/04
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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